機車機器腳踏車腳踏車自行車——二輪車的分類法
每當有人提到車種相關的議題時,總會不時出現「四輪XX」、「二輪XX」等等的詞彙,有些可能帶有些蔑視的意味。在臺灣,「重機」、「機車」、「腳踏車」、「自行車」等名詞經常在生活中被使用,而他們究竟該如何區分,在法規上又分別屬於哪種車呢?

早期,機車被稱作「機器腳踏車」,可能是由英文Motorbike一詞翻譯而來。最初機車屬於「甲種車輛」,就是有引擎的交通工具,同屬此類的還有乘人小汽車、乘人大汽車、載貨大汽車、載客或載貨機動三輪車及加裝內燃引擎腳踏車;腳踏車則和乘人或載貨三輪車、二輪人力車或人力推行車一起歸類為人力行駛的「乙種車輛」;另外還有獸力駕駛的獸力車。但在民國52年制訂的「臺灣省交通秩序管理辦法」裡,甲種車輛就是公路法所定義的汽車,乙種車輛則包含人力、獸力行駛的自行車、三輪車、手拉貨車、牛車馬車,以及以「輕型機器」行駛的輕型機車、加裝內燃引擎腳踏車等,和農用車輛。
現今,依據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和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,機車屬於「汽車」的一種,又可再由排氣量、引擎功率的不同,細分為大型重型、普通重型、普通輕型和小型輕型。當中大型重型機車又分為兩類,汽缸總排氣量550 cc或引擎功率54馬力以上(俗稱紅牌),和排氣量為251~549 cc或逾40~未滿54馬力(俗稱黃牌)。小型輕型機車限速45 km/h,只能單人騎乘,也只有電動車的版本;其他三種在最高速度上沒有限制,也可以兩人騎乘。
自行車則被分類在「慢車」類,最初用的是腳踏車一詞,直到民國90年後,不少新興運具出現,為了更加細分,改名「自行車」。依照動力來源的不同,分為腳踏自行車、電動輔助自行車、電動自行車。腳踏自行車便是俗稱的腳踏車,完全以人力踩踏前進。電動輔助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的差別於,「電動輔助自行車」是以人力為主、電力為輔,所以有腳踏板;「電動自行車」則完全仰賴電力驅動。在速度方面,電動的皆限速25 km/h,或是時速達25公里後會自動斷電,變成全人力。
在規則中值得注意的是,機車可以是二輪或三輪,而自行車只能是二輪的。三輪以上,如協力車、有敞篷的四人腳踏車,這些屬於慢車類的「其他慢車」。
臺灣機車及自行車分類表

在2022年5月4日,修正公布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部分條文,電動自行車更名為「微型電動二輪車」,並且需要懸掛車牌。同時,在「其他慢車」類新增「個人行動器具」項目,允許電動滑板車等運具上路。
看完臺灣,那國外是如何管理機車和自行車的呢?
下面以日本、澳門和英國為例,看看他們是怎麼規定和分類的。
| 日本 |
日本是個機車大國,機車產業的規模十分龐大,也有不少人騎乘機車。共有兩部法律對機車進行管理,分別是「道路交通法」及「道路運送車両法」。前者簡稱道交法,和駕駛行為、考照方式相關,後者則為稅金、註冊管理等。在機車的分類上,二法有所差異。
在「道路交通法」裡,機車的標準名稱為「自動二輪車」,可以分為大型二輪、普通二輪,排氣量51到125 cc的普通二輪車又名為「小型二輪車」,車頭、車尾皆需黏貼白色反光標示。
而在「道路運送車両法」內,51至125cc被稱為「原付二種」。由於本法主要是以汽車(自動車)的角度制定,所以126至250cc的機車名曰「二輪の軽自動車」,又稱「軽二輪」,即二輪的輕型汽車;251cc以上的則是「二輪の小型自動車」,即二輪的小型汽車。
還有一種機車類別「原動機付自転車」,通稱「原付」,相當於臺灣的輕型機車。在二部法規中皆有原付的定義,但道路交通法所指的原付為50 cc以下的機車,而道路運送車輛法的原付分為兩種,第一種原動機付自転車(原付一種)和道交法的原付定義相同,第二種原動機付自転車(原付二種)即道交法所指的「小型二輪車」。原付(此指原付一種)只能一人騎乘,且最高速限為30 km/h。其他與原付同種類的運具,包含三輪以上的「迷你車」(ミニカー)、電動滑板車(電動キックボード)等,這些暫不探討。
自行車(自転車)和電動輔助自行車(電動アシスト自転車或駆動補助機付自転車)皆無需駕照。電動アシスト自転車的動力是以人力與電力輔助的比率推算。當時速未滿10公里時,人力電動機力比為1:2;時速為10公里以上、未滿24公里時,人力電動機力比為1:[2-(時速-10)/7];而時速達24公里時,電動機中斷輔助。
日本機車及自行車(自動二輪車、原付、自転車)分類表

車牌的用色主要是以「道路運送車両法」來制定。二輪車用「車輛號牌」(車両番号標),分為自用和事業用,而原付懸掛的是「課稅標識」(課税標識)。


右邊那台則為50cc以下的原付。
| 澳門 |
澳門地狹人稠,陸地面積僅118平方公里,比基隆市還小。也因此,機車在澳門是非常重要的交通工具。在澳門「道路交通法」裡,機車的法規名稱為「摩托車」,依排氣量、功率不同,分為重型摩托車(Motociclo)和輕型摩托車(Ciclomotor)。前者排氣量須超過50 cc,或引擎功率超過4 kW;後者則排氣量最多50 cc,或引擎功率上限4 kW。輕型摩托車有行駛速度的限制,不可超過45 km/h。另外還有四輪摩托車的分類,但屬於較特殊的車輛,在此先不討論。
腳踏車(Velocípede)便是我們一般所認知,完全由人力踩著踏板前進的車輛;機動腳踏車(Velocípede a motor)也是腳踏車的一種,不過有裝輔助電動機,到25 km/h時會自動斷電。與臺灣所定義的自行車有些不同,澳門所指的腳踏車包含二輪和三輪車輛。
澳門機車及自行車(摩托車及腳踏車)分類表

| 英國 |
英國雖然機車的比例不如臺灣和澳門如此之高,不過,在制度方面卻十分完善且詳細。由於英國的機車主要是以駕照分類准許駕駛的車種,所以底下便先大略介紹其最主要的分類。後續介紹考照方式時,會再仔細說明各種駕照的准駕車型。
參考英國的駕駛守則 “The Highway Code” ,機車主要分為Motorcycle和Moped。兩者的主要差異為:Moped的排氣量最多為50 cc,且車重不能超過250公斤,最高速限為45 km/h (28 mph)(在2003年6月前,最高速限為50 km/h)。另外,還有四輪車(Quadricycle)和電動滑板車(E-scooter)等特殊車種,這些也需持有Moped的駕照(但駕照上的准駕車型代號有所不同)。
在英國,對於有電力輔助的腳踏車,類似臺灣所稱的電動輔助自行車,正式名稱為 “Electrically assisted pedal cycle (EAPC)” 。輔助電動機最高功率為0.25 kW,且速度不能超過15.5 mph (25 km/h)。而這類車輛不僅限於二輪,也可以為三輪以上。
英國機車及自行車(Motorcycles, Mopeds, EAPCs, and Bicycles)分類表

結語
透過與日本、澳門、英國相互比較,可見臺灣在機車和自行車的分類上算是十分完善的,並系統清晰。在電動自行車和輕型機車的項目上,日本、澳門、英國皆是視為同一種大分類,而臺灣則是機車(汽車)與自行車(慢車)的差別。
而對於文中稍有提及的一些特殊運具,如單人的迷你小車,即ミニカー、四輪摩托車及Quadricycles,臺灣相對應的僅有「其他慢車」裡,「以人力為主、電力為輔,最大行駛速率在25 km/h以下,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」這條規定。像是日本和英國已入法的電動滑板車(電動キックボード及E-scooters),雖然臺灣在2022年時修法新增「個人行動器具」為「其他慢車」的一種,不過相關的措施還有待規劃。
因此,電動自行車和輕型機車的分類統合規劃,以及如何面對新運具出現後的管理問題、是否要一味禁止上路,是臺灣目前可以思考的議題。
至此,相信各位應該能大致了解關於機車和自行車在法規上的分類,和幾個地方的管理劃分。接著,有機會的話會繼續介紹各種等級車輛的路權,和該如何獲得駕駛的資格。敬請期待!
參考資料
公布「臺灣省交通秩序管理辦法」及規定機動車輛發照事宜,《臺灣省政府公報》,五十二年冬字第七期,1963年10月,頁2-4。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(民111年4月1日)。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民111年5月4日)。
道路交通法(令和4年5月13日)。
道路運送車両法(令和4年4月1日)。
道路交通法(2007年5月7日)。
The Highway Code, Driver and Vehicle Standards Agency(DVSA) (25.03.2022).